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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15-01-06  点击数:1602   返回上一页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五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红十字会会员。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审批。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批。

第九条 基层红十字会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红十字会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红十字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批准单位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定和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红十字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红十字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具体负责所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红十字会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红十字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的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红十字会员从一个红十字会转入另一个红十字会;

(二)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红十字会出具转会证明,凭该证明在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转会后,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红十字会负责登记、统计;

(三)会员所在红十字会发生合并、分立的,会员应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其所在红十字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六章 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省级以下(含省级)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特别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银质奖章(牌);对永久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金质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 银质奖章(牌)由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金质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

红十字会员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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